案情显示,燕某、郑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北京四中院释法指出,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岗位留人政策留人服务留人环境留人重庆15项“惠青举措”力邀百万青年来渝
日期 2024/04/25 14:22Telegram创始人自爆被美特工骚扰:他们找上门来询问各种问题
日期 2024/04/25 14:22
网友评论更多
92野爹杨以
这里面的东西有点贵啊!
2024年04月25日 14:22 来自湖南 推荐
Cyrus wiey:只为了省那几块钱而下载,下单后就卸载~来自河北
十窍九通:各位电商大佬快快烧钱啊,让我们嗨一把吧!来自安徽
寂静的空虚:同志们,可以用微信支付吗?来自甘肃
63zlzhcqblf
夜幕降临,小区传达室的刘大爷默默注视着墙上的挂钟,思索良久,又点上一根烟,最终坚定地拉掉了小区电闸。那一晚他为小区业主们挽回了几千万元的财产损失。那一天是公元2024年04月25日 14:22。
2024年04月25日 14:22 来自湖南 推荐
肯德基。:挺好的,(*'▽'*)♪来自河北
顾筱ゞ:双11又到了!又能每天都见到那个快递小哥哥了!!!来自安徽
四小名捕:为了套那10块钱滴积分红包真是不容易呀来自甘肃
635星桃的风
guy that is what you have to get back in time I can you give us some otherthings I can
2024年04月25日 14:22 来自湖南 推荐
稣鹤:真好,买来的衣服真不错呀!来自河北
卍星锐青轴^.^:同志们,可以用微信支付吗?来自安徽
Cyrus wiey:大家千万别下载,里面的东西都要钱来自甘肃
3846四小名捕
请问马来西亚能不能用?
2024年04月25日 14:22 来自湖南 推荐
锋芒@毕露:真好,买来的衣服真不错呀!来自河北
YYH10956303493:我注册了两次,都成功了,但中途总跳出个xx支付宝账号是不是你的——类似这样的信息,点确认会闪退,注册取消,点返回同样是注册取消,天猫你想死直说,我可不是什么铲shi官会忍你上蹿下跳。来自安徽
久歌_7378:挺好的,(*'▽'*)♪来自甘肃
66琉璃酱
为了套那10块钱滴积分红包真是不容易呀
2024年04月25日 14:22 来自湖南 推荐
顾雨晨:用了3年了 用的我是越来越糟心,之前是没有客服通道后来是有了,然后买到过几次假货,有些卖家态度还特别恶劣 上来就是问候家人的,找客服是处理了人家也道歉了,可结果也是不了了之,现在客服连投诉都不能投诉了 直接就让我去申请退货我不知道为什么一有问题就是退货 难道就不能解决问题吗?真的差劲来自河北
喝醉的鱼_2282:请问马来西亚能不能用?来自安徽
画风_8436:夜幕降临,小区传达室的刘大爷默默注视着墙上的挂钟,思索良久,又点上一根烟,最终坚定地拉掉了小区电闸。那一晚他为小区业主们挽回了几千万元的财产损失。那一天是公元2014年11月11日。来自甘肃